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水利(水电、水务)局(宁波不发):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规范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审批程序,依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水利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水财务〔2014〕7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就做好竣工财务决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竣工财务决算编报的组织领导 竣工财务决算是准确核定新增水利基础设施资产价值,反映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实际造价和投资效果的重要依据。当前,一些地方在实施竣工财务决算过程中,存在职责权限不清、编报不及时、长期挂在建工程等问题。各级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组织领导,统筹各方力量,协同发力,共同抓好列入国家、省、地方水利基本建设投资和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及其他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工作。 二、明确部门间职责权限和管理程序 竣工财务决算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各级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机制,明确职责关系,明晰责任边界,理顺部门之间的审批权限,着重细化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流程,具体包括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决算报告审查、决算审批等环节的流程和时限要求。在批复时要明确资产权属,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同时加强信息共享,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及时解决决算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困难。对于有质疑或者争议项目,相关主体协调未果,可以提请同级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协调确定。 项目主管部门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组织专门人员,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决算编制工作,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审核前,原则上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管理人员不得调离。 三、加强监督和考核 各级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视情对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抽查。上级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视情对下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审批工作开展抽查,通过信息化系统强化对项目的在线跟踪监管。各地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意见应在15个工作日内报上级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将加强检查结果应用,对全省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抽查情况进行定期通报,抽查结果与各地财政和水利综合考核、建设项目资金安排等挂钩。 请各地在收到本通知后一个月内,进一步细化明确本地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要求(可参考附件中省级做法),并报上级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附件省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报指南(参考).doc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水利厅 2024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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