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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区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温财资环〔2024〕10号

各区财政局、住建局(洞头区除外):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根据《浙江省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浙财建〔2024〕33号),制定了《温州市区中央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6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区中央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温州市中央财政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浙财建〔2024〕33号)《中共温州市委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贯彻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温委发〔2019〕28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支持保障温州市区范围内符合条件城镇居民(包括纳入当地保障范围的农业转移人口)的基本居住需求、改善居住条件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管理。市财政局负责收到补助资金后纳入预算管理,审核市住建局提供的资金建议分配方案及绩效目标,下达补助资金预算,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组织指导部门实施补助资金的绩效管理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编制,提供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完成)数据,提出市区补助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分解绩效目标,督促指导各区开展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工作,组织做好绩效目标制定和落实、绩效监控和评价等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各区财政部门和住建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本地区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工作,并加强协调配合。根据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负责本地区补助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管以及组织指导部门开展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各区住建部门负责本地区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编制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做好项目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储备、计划任务申报、项目组织实施和项目管理监督、项目竣工验收、资金监管、信息公开等,具体开展本地区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四条 资金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7年,期间,根据上级决策部署落实有关变动的补助资金政策;到期后,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资金分配  

第六条 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住房保障。主要用于支持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新建、购买、改建、改造等),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直接相关且不摊入售价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公租房保障对象发放租赁补贴等。不得用于教育、医疗卫生、商业、养老、托幼、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及经营性设施支出。

(二)城中村改造。主要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住房建设(购买)、安置住房小区直接相关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完善水电路气等配套基础设施、提升房屋安全和消防安全等整治提升等支出。不得用于城中村改造中安置住房之外的住房开发,以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经营性设施等支出。

(三)老旧小区改造。主要用于小区内水电路气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造,小区内房屋公共区域修缮、建筑节能改造,支持有条件的小区加装电梯等支出。

(四)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主要用于支持城市(含县城)建成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C、D级危险住房,国有企事业单位破产改制、“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等遗留的非成套住房的征收补偿、安置住房建设(购买),上述住房的改建(扩建、翻建)、原址重建和抗震加固等支出。

第七条 市财政局、市住建局根据因素法将补助资金分配至具体支持范围。住房保障、城中村改造、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各领域绩效评价因素权重占对应领域补助资金10%,其他各因素权重根据工作重点以及补助资金规模等因素综合确定,占该领域补助资金的90%。

各领域绩效评价情况,由该领域市本级取得省厅绩效评价分决定。各领域中,市本级取得省厅绩效评价结果90分(含)以上的,各区绩效系数为1;市本级取得省厅绩效评价结果在80分(含)至90分之间的,扣分分值高于各区平均扣分值的区,绩效系数为0.9,其他区为1;市本级取得省厅绩效评价结果在60分(含)至80分之间的市县,扣分分值高于各区平均扣分值的区为0.8,其他区为1;市本级取得省厅绩效评价结果60分以下的,扣分分值高于各区平均扣分值的区为0,其他区为1。

第八条 住房保障补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按照各区公租房租赁补贴发放户数、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筹集套(间)数等因素以及相应权重,结合绩效评价情况等进行分配。其中,2024年属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政策过渡期,以各区上报的计划筹集套数作为分配因素。因保障性租赁住房分配的面积因素需在2024年结算,因此该项内容2024年资金分配沿用温财建〔2022〕15号文件要求,2025年起按本办法执行。

各因素对应权重,根据城镇住房保障年度工作重点以及补助资金规模等因素综合确定。

计算公式。提前下达资金:分配给某区住房保障补助资金总额=[(该区上年度计划公租房建设筹集套(间)数/各区上年度计划公租房建设筹集总套(间)数)*相应权重a+(该区上年度计划租赁补贴发放户数/各区上年度计划租赁补贴发放总户数)*相应权重b+(该区上年度计划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筹集套(间)数/各区上年度计划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筹集总套(间)数)*相应权重c+(该区上年度计划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筹集套(间)数/各区上年度计划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筹集总套(间)数)*相应权重d]*住房保障资金量。其中,相应权重:a+b+c+d=100%。

正式下达资金:分配给某区住房保障补助资金总额=[(该区本年度计划公租房建设筹集套(间)数/各区本年度计划公租房建设筹集总套(间)数)*相应权重e+(该区本年度计划租赁补贴发放户数/各区本年度计划租赁补贴发放总户数)*相应权重f+(该区本年度计划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筹集套(间)数/各区本年度计划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筹集总套(间)数)*相应权重g+(该区本年度计划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筹集套(间)数/各区本年度计划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筹集总套(间)数)*相应权重h]*住房保障资金量+(该区绩效评价系数/各区绩效评价系数总和)*绩效权重(10%)*住房保障资金量-提前下达资金量。其中,相应权重:e+f+g+h=90%

第九条 城中村改造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按照各区上报并经核定的上年度城中村拆除新建户数(含拆整结合中实施拆除新建户数)、整治提升户数(含拆整结合中实施整治提升户数)、筹集安置房套数等因素以及相应权重,结绩效评价情况等进行分配。

第十条 老旧小区改造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按照各区年度老旧小区改造面积、改造户数、改造楼栋数、改造小区个数等因素以及相应权重,结合各区年度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系数、绩效评价情况进行分配。

其中:老旧小区改造资金对应的改造面积、改造户数、改造楼栋数、改造小区个数等因素权重分别为40%、40%、10%、10%,各区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系数在正式下达资金时结合各区上年度通过老旧小区改造同步推进加装电梯数确定。上级各因素对应的资金权重如变动,可相应根据老旧小区改造工作任务状况、工作重点以及补助资金规模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一条 棚户区 (城市危旧房)改造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根据上报的年度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套数计划,结合绩效评价情况等进行分配。

第十二条 区级财政部门会同住建部门,及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重点对进展快、示范效应好的保障性住房项目予以支持,并兼顾其他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

第十三条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新形势、新情况及上级政策调整情况等,按规定修改资金管理办法。对党中央、国务院确定需要重点支持以及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成效明显的地区,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在补助资金分配时予以适当奖励。落实国务院督查激励要求相关资金从奖励资金中安排。

第三章 资金预算下达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在收到中央下达资金预算文件后会同市住建局于30日内,将补助资金和绩效目标分配下达区级财政部门和住建部门。

第十五条 各区财政部门接到补助资金预算文件后,应当会同同级住建部门按要求及时将资金预算通过正式文件等形式分解或明确到具体项目。在分配补助资金时,应当加强项目资金的统筹使用、规范管理,做好与发展改革部门安排的预算内投资项目等各渠道资金的统筹协调,原则上支持的具体项目不重复,确保项目资金具体投向不交叉。在分配补助资金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资金缺口量大、筹措难的项目予以适当倾斜。

第十六条 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加强对区级有关部门的督促指导。区级住建部门、财政部门强化本区域内项目监管,切实落实项目储备和推进机制,按照项目成熟度以及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科学排序,严格项目审批,加强日常监测,按项目执行进度拨付资金,避免出现“钱等项目”等情况。对于推进困难、无法继续实施以及建设严重滞后导致补助资金闲置一年及以上的项目,及时按规定调整,并将补助资金统筹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补助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补助资金根据支持内容不同,可以采取投资补助、项目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补助资金结转结余的资金,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区级财政部门和住建部门应当对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封闭运行,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严禁将补助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本息等支出。区级住建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补助资金,严禁挪作他用,不得从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区级财政部门、住建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工作中,存在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条 区级住建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强化绩效目标管理,严格审核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并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开展绩效评价。区级住建部门、财政部门具体实施本地区绩效评价工作,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对所提供的绩效评价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年度绩效评价工作按照浙财建〔2024〕33号文件第五章第二十七条执行。

市住建部门、财政部门在年度绩效评价的基础上,可适时开展中期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市级财政部门会同住建部门将绩效评价结果及有关问题整改情况作为分配补助资金、制定调整相关政策以及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的参考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各区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温财建〔2022〕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