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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办理类】不平衡报价材料动态补差的误判

发布日期:2024-08-05浏览次数:来源:温州市财政局字体:[ ]

基本情况


某工程招标清单要求投标单位的钢筋材料价格以4000元/吨计入报价。一家施工单位的钢筋材料价格按3150元/吨计入报价而中标,工程竣工结算时施工单位以钢筋材料价格3150元/吨为基数计算动态材料差价。A造价咨询机认为应以钢筋材料价格4000元/吨为基数计算动态材料差价,理由是其报价中钢材价格报低,其他清单价格会相应报高,属于不平衡报价,如不以4000元/吨为基数计算钢材差价对其他投标单位不公平。这两种计算方法钢材差价相差625万元。


引以为鉴


施工单位不接受审核结果,上诉至某区法院。法院认为钢材按3150元/吨计入报价,结算时以钢材信息价减3150元/吨计算钢材差价合理合法,施工单位胜诉。其后,建设单位又将此案复诉至某省高院,高院认为此案属不平衡报价情形,支持以钢材信息价减4000元/吨计算钢材差价,施工单位败诉。

某区法院由于经办法官不理解不平衡报价,认为钢材信息价减3150元/吨计算钢材差价合理合法,以简单的数学计算考虑问题,导致625万元的误判。


举一反三


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完成后,应仔细核对工程报价,对存在不平衡报价的项目,应及时调整;在签订工程合同时,应明确规定不平衡报价的评判标准及调整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