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制度是财政部门对资产评估机构监管方式之一,资产评估机构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向财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通过下面的案例,财小鲤带大家一起了解这方面的法律知识。 【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W市财政局在开展资产评估机构监督检查时发现,A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评估公司)于2023年8月23日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了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的变更登记,但未向财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备案。经进一步核实,A评估公司的行为系初次违法且尚未造成危害后果,W市财政局依法作出责令改正的处理决定。事后A评估公司及时补办了变更备案手续。 【案例分析】 本案是一个资产评估公司未按规定办理变更备案手续的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施行后,财政部门对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管理由核准制变为备案制。按照《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完成工商登记后,应当向财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依法开展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股东、分支机构的名称或者负责人发生变更,以及发生机构分立、合并、转制等重大事项的,应按规定向财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部分资产评估机构因不了解变更备案相关规定,在重大事项变更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存在合规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十六条 设立评估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 第二十八条 资产评估机构的名称、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者股东、分支机构的名称或者负责人发生变更,以及发生机构分立、合并、转制、撤销等重大事项,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比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向有关省级财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需要变更工商登记的,自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有关省级财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浙江省资产评估机构财政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资产评估机构的名称、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者股东、分支机构的名称或者负责人发生变更,以及发生机构分立、合并、转制、撤销等重大事项,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比照本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向有关设区市财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需要变更工商登记的,自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有关设区市财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市及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 …… (五)未按规定办理变更备案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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