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财政审核  > 案例分析  > 引鉴案例

【投标报价类】工程应招标而未招标

发布日期:2024-09-23浏览次数:来源:温州市财政局字体:[ ]

基本情况


某项目工程结算审查工作中,A造价咨询机构发现该工程应公开招标而未在送审材料中体现招标程序资料。


引以为鉴


A造价咨询机构向该项目建设单位正式发函要求其解释未招标原因。该项目建设单位复函阐明了工程未招标的原因,并未完整提供相关批示文件、会议纪要、佐证材料等。A造价咨询机构仅根据复函形成了最终审核意见,存在审核资料不完整、审核程序不到位的情况。


举一反三


结算审核遇到工程“应招标而未在送审材料中体现招标程序资料”的情况时,建议:1、造价咨询机构应及时沟通项目建设单位,对应招标而未招标的工程结算可认为达不到送审要求;2、若是项目建设单位遗漏相关材料,由项目建设单位在约定的期限内向财政部门重新补充资料,包括提供相关批示文件、会议纪要、佐证材料等;3、若是项目建设单位无法提供相关资料,则由财政部门向其正式发函要求书面说明相关情况,并根据项目建设单位回复的书面说明判断工程价款结算是否符合送审要求,对不符合送审要求的工程价款结算应退回项目建设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