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 某安置房工程结算审核工作中,A造价咨询机构对承包人违约(实际实施内容不符合发包人要求及投标人承诺)事项进行审核,由于结算审核征求意见稿核减额较大(超过5%),工程承包人知晓后懈怠履行后续核对工作,审核工作难以推进。 引以为鉴 A造价咨询机构审核人员多次催促工程承包人核对造价无果后并未积极应对,而是暂时搁置该项目审核工作,导致结算审核时间超出规定时限。 举一反三 造价咨询机构应把握结算审核前2个月的黄金期,对发现的难题、问题及时和委托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沟通协调。特别是对于出现核减额较大导致工程承包人懈怠履行结算核对工作的情况,应会同委托方、建设单位协商一致后,通过《审核联系函》发函给工程承包人,告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11.3.5款:“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实意见后的28天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应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核实意见已被承包人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以此促进工程承包人继续履行结算核对工作,形成最终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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