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浙江鸿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金华市金磐开发区花台路633号 被投诉人1:浙江安防职业技术学院 地址:温州市瓯海大道2555号 被投诉人2:温州正风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温州市瓯海区南塘一组团1幢(商务楼)1504室
投诉人浙江鸿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对“学校配电房提升改造(2x630KVA配电工程(单电源))(编号:WZZF2024(ZC)-04-076(CS),以下简称本项目)”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质疑答复不满,于2024年7月19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投诉材料符合受理要求,本机关于2024年7月23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浙江鸿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称: 投诉事项1:代理机构设置技术评分:相关工程项目获得市级及以上奖项的每个得2分,各企业获奖总分满分为6分。不合理也不合法。 事实依据:代理机构于7.16日把技术资信分评定第2点更正为:相关工程项目获得市级及以上奖项的每个得2分,各企业获奖总分满分为6分,该项目为电力工程,所谓的相关工程指的不就是电力相关工程吗?电力相关工程属于特定行业,依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58号)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投诉事项2:代理机构无依据设置价格20分(价格权值20%)。 事实依据:本项目磋商采用综合评分法,总分100分,其中技术资信标80分(技术权值80%),价格20分(价格权值20%),代理回复《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并未对工程项目的价格分值权重进行规定,自行定为占比20%是无属于无依据设定。我们认为,当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时,理应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工程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可以在30%至60%之间调整,具体比例可以根据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和项目特点自行设定或按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3版)商务标评分(□≥60分,适用于技术复杂项目;□≥70分,适用于非技术复杂项目)。法律依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或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3版)》和《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3版)》的通知。请求:1、取消技术资信分评定第2点:‘相关工程项目获得市级及以上奖项的每个得2分,各企业获奖总分满分为6分。2、更改价格分占比为30%至60%。 被投诉人1浙江安防职业技术学院辩称: 采购人浙江安防职业技术学院辩称:该项目为我校委托温州正风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组织采购学校配电房提升改造(2x630KVA配电工程(单电源))项目(项目编号:WZZF2024(ZC)-04-076(CS))的政府采购电子评标项目,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项目属性为政府采购工程类。于2024年07月10日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2024年07月15日收到投诉人(浙江鸿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关于本项目的《质疑函》,2024年07月16日我公司发布本项目更正公告,2024年07月17日发布更正公告(二),2024年07月18日将《质疑答复函》回复给质疑供应商,2024年07月20日发布更正公告(三),2024年07月22日组织开标,2024年07月23日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投诉事项1答复:本项目为电力工程施工,对合格供应商的特定资格要求就规定“(1)具备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2)具备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颁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五级及以上建筑业企业资质;”。考虑到电力工程施工项目的专业性,在制作磋商文件时也经过市场查询,获奖项目的建设质量代表了同类型工程先进水平,体现对工程安全、环保、经济效益的综合评价,这些奖项的颁发范围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在全国范围内各个省、市每年都会有同类型工程奖项颁发,而奖项的评选对施工单位并未有任何门槛要求,故在评分细则中设置了相关奖项作为加分项,且对该奖项未限定颁发时间和颁发区域,在评分细则中设置了相关奖项作为加分项,已在2024年07月16日对此评分项进行了更正(详见附件一:本项目更正公告)并发布更正公告,进一步完善该条评分细则。评分项中的相关工程作为本项目施工内容,这与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相适应,且并非特指高校或学校相关工程,也不属于特定行业奖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财政部国库司、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财政部条法司、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金司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年5月)有关特定行业业绩的释义中指出,“可以从项目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和实际需要,对供应商提出类似业绩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加分条件”。本项目于2024年07月22日在代理机构组织开标,共4家供应商递交磋商响应文件,其中3家供应商该项评分均得满分。 投诉事项2答复:本项目为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并非货物采购。已于2024年7月20日发布更正公告,明确项目属性为政府采购工程类(详见附件二:本项目更正公告)。《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并未对工程项目的价格分值权重进行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定工程项目的价格分权重(详见附件三:财政部集中回复)。因此结合本项目电力工程的实际情况,设置价格20分(价格权值20%),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本项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采购活动,采购过程及所有流程均符合相关采购规定。相关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 号);2.《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3.《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浙江安防职业技术学院提供了采购项目更正公告、财政部答复等附件作为证据材料。 被投诉人2温州正风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辩称: 该项目为浙江安防职业技术学院委托我公司(温州正风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组织采购的学校配电房提升改造(2x630KVA配电工程(单电源))项目(项目编号:WZZF2024(ZC)-04-076(CS))的政府采购电子评标项目,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项目属性为政府采购工程类。我公司于2024年07月10日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2024年07月15日收到投诉人(浙江鸿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关于本项目的《质疑函》,2024年07月16日我公司发布本项目更正公告,2024年07月17日发布更正公告(二),2024年07月18日给将《质疑答复函》回复给质疑供应商,2024年07月20日发布更正公告(三),2024年07月22日组织开标,2024年07月23日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投诉事项1答复:本项目为电力工程施工,对合格供应商的特定资格要求就规定“(1)具备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2)具备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颁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五级及以上建筑业企业资质;”。考虑到电力工程施工项目的专业性,在评分细则中设置了相关奖项作为加分项,我公司在2024年07月16日对此评分项进行了更正(详见附件一:本项目更正公告)并发布更正公告,进一步完善该条评分细则。评分项中的相关工程作为本项目施工内容,这与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相适应,且并非特指高校或学校相关工程,也不属于特定行业奖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财政部国库司、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财政部条法司、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金司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年5月)有关特定行业业绩的释义中指出,“可以从项目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和实际需要,对供应商提出类似业绩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加分条件”。 投诉事项2答复:本项目为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并非货物采购。我公司于2024年7月20日发布更正公告,明确项目属性为政府采购工程类(详见附件二:本项目更正公告)。《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并未对工程项目的价格分值权重进行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定工程项目的价格分权重(详见附件三:财政部集中回复)。因此我公司结合本项目电力工程的实际情况,设置价格20分(价格权值20%),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本项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采购活动,采购过程及所有流程均符合相关采购规定。相关关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 号);2.《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3.《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温州正风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提供了采购项目更正公告、财政部答复等附件作为证据材料。 相关供应商泰昌建设有限公司述称: 泰昌建设有限公司是注册于龙湾区的本地综合性施工企业,有幸参与学校配电房提升改造(2X630Kva配电工程(单电源))采购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以优质的价格及较好的技术能力成为该项目的中标单位。我司于8月1日收到贵局送达该项目的《供应商投诉副本发送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浙江鸿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针对采购文件条款的投诉,我司认为通知书所附的质疑答复函回复依据已足够充分,投诉人引用的诸如《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3版)》适用于工程招标项目,并不适用采购项目。类似政府采购项目的价格分值设置基本也在10%-30%,多为20%或30%,我司认为该项目的采购文件并无不妥之处,符合政府采购的相关要求。该项目为学校项目,暑期仅剩余1个月时间,为尽快推进项目建设,保障学校用电,我司中标后已在落实前期工作,请贵局考虑尽快处理投诉事宜。 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2024年7月10日,温州正风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受采购人浙江安防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采购人)委托,就本项目以竞争性磋商的方式组织政府采购并发布采购公告,本项目预算金额209万元。采购文件公开过程中,分别于2024年7月16日,2024年7月17日,2024年7月20日发布采购文件更正公告。响应截止时,泰昌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昌公司)、杭州极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极能公司)、浙江善千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善千公司)、四川华东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公司)等4家供应商递交了响应文件。 2024年7月22日,室开标评审。经过评标委员会评审,最终推荐泰昌公司为成交供应商,成交金额为171.5万元。2024年7月23日,采购代理机构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本项目的成交公告。2024年7月15日,投诉人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2024年7月18日,采购代理机构回复投诉人,认定质疑事项不成立。本项目已于2024年8月1日签订采购合同。 二、采购文件第六部分磋商原则及方法的第三点磋商办法内容显示:本次磋商采用综合评分法,总分100分,其中技术资信标80分(技术权值80%),价格20分(价格权值20%)。即最大限度地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分内容评审后,以磋商总得分最高的磋商供应商,作为成交候选供应商。 三、采购文件第六部分磋商原则及方法第四点评分细则第一点技术资信分的评定(80分):
四、投诉事项中涉及的采购文件的更正公告,公告发布时间为2024年7月16日,更正项:磋商文件第79页评分细则中第2点“2.企业情况”。更正前内容为“2.企业情况:电力安装项目获得市级奖项的每个得2分;获得省级及以上奖项的,每个得4分;各企业获奖总分满分为6分,(同一工程项目只按最高等级计算一次,不同工程项目且相同等级,只计算一次,需提供电力安装项目奖项)”。更正后内容为“2.企业情况:相关工程项目获得市级及以上奖项的每个得2分,各企业获奖总分满分为6分”。 五、本项目的技术商务评分明细,评分项“企业情况:相关工程项目获得市级及以上奖项”各企业的得分情况分别为(6、6、0、6)。 六、《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3版)》的编制说明内容显示“二、本示范文本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采用资格后审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3版)》的编制说明内容显示“二、本示范文本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采用资格后审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项目”。 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1。《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采购标的为配电房提升改造,采购项目属性为工程,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设置相应的评审因素,被投诉人对前述评审因素设置合理性亦做了解释说明。采购文件设置“相关工程项目获得市级及以上奖项”作为评审因素并未要求供应商提供特定行业的奖项,未限定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的奖项。投诉人主张“电力相关工程属于特定行业,依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未提供具体有效证据材料,结合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本机关亦未发现前述评审因素的设置存在影响政府采购活动有效竞争的不当情形,故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投诉事项1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仅明确了货物采购与服务采购的价格分具体占比,并未对工程项目的价格分值权重进行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定工程项目的价格分权重。《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3版)》和《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3版)》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采用资格后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采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工程项目是否适用并无相关明确规定。投诉人主张“当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时,理应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工程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可以在30%至60%之间调整,具体比例可以根据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和项目特点自行设定或按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3版)商务标评分”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投诉事项2不成立。 投诉人关于“学校配电房提升改造(2x630KVA配电工程(单电源))(编号:WZZF2024(ZC)-04-076(CS)”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的投诉,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财政局 2024年8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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