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财资环〔2024〕28号 鹿城区、瓯海区、龙湾区财政局、住建局: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的通知》(浙财建〔2024〕179号)、《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区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温财资环〔2024〕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当前实际情况,对于资金缺口量大的公租房租赁补贴领域予以支持,现下达2025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详见附件),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 一、为进一步加快转移支付预算执行进度,提高地方预算编制完整性,提前下达2025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项目代码10000013Z135080000028。此项资金作一般性转移支付,纳入2025年度市与区财政年终结算,各区收入列“1100258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时用于配租型住房保障方面的支出,含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公租房保障对象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支出列报“2210111配租型住房保障”支出预算科目。 二、该项资金待2025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规定程序拨付使用,具体使用范围按照相关资金办法执行。2025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列入转移支付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区级部门要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及时接收登录,并保持“追踪”标识不变,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转移支付监控模块,加强日常监管,提高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三、各区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及时会同同级住建部门做好预算编制、资金安排等工作。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效益有效发挥。 附件:提前下达2025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分配表 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提前下达2025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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