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财资环〔2024〕29号 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财政局、住建局: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4〕148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浙江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的通知》(浙财建〔2024〕190号)等文件要求,现将2025年浙江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提前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此项资金作一般性转移支付,纳入2025年度市与区财政年终结算,各区收入列“1100258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时根据实际用途列报相关支出预算科目,其中:1.住房保障方向:用于配租型住房保障方面的支出,含向符合调减的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公租房保障对象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列报“2210111配租型住房保障”支出科目;2. 用于城中村改造的列报“2210113城中村改造”支出科目预算。具体适用范围按照浙财建〔2024〕148号文件规定执行。 该项资金待2025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规定程序拨付使用。各区财政收到资金后,要及时会同同级住建部门做好预算编制、资金安排等工作。参照2025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绩效目标管理,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提前下达2025年浙江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分配表 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提前下达2025年浙江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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