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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5-03-24浏览次数:来源:温州市财政局字体:[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上级政策申报和承接准备,全力推进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谋划工作,加强和规范项目财政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各项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政府投资前期类项目计划、纳入地方政府新增债券申报、争取超长期特别国债和中央预算内投资等上级资金的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以下简称前期经费)是指未纳入年度预算保障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向上争取资金的前置要求而开展必要深度的前期工作所需的资金, 以及市委市政府决策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开展适当的前期论证、规划研究和激励奖励等工作所需的资金。

第四条 市财政局每年度安排 5000 万元前期经费,与市发展改革委共同负责前期经费的汇总审核、计划安排、使用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 项目单位负责组织项目前期工作实施和前期经费使用管理,按规定做好绩效自评,配合监督检查。

第六条 前期经费审批流程

(一)申报。项目单位提出申请报告、填写《温州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申请表》,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发展改革委。申请安排前期经费的报告内容包括:使用前期经费的项目名称、项目必要性、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及主要内容、总投资估算、申请金额和经费用途、年度用款计划及预算依据等。同一项目的前期工作由多个部门共同承担的,前期经费的申报由主办单位牵头负责办理。

(二)联审。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自收到申报材料后 5个工作日内,根据申报金额、年度前期经费预算额度、项目轻重缓急等情况完成审核并告知申报单位审核结果。

(三)拨付。市财政局根据审核结果,按照有关规定下达预算。前期经费应在当年内使用完毕,当年未完成的前期工作,其前期经费原则上不结转,由市财政局收回统筹安排。

第七条 因特殊情况导致无法实施或继续实施的项目,项目单位要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告,剩余前期经费由市财政局收回统筹安排。

第八条 项目前期经费按规定实行全面预算绩效管理,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作为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九条 项目预算申请实行一事一议,联审通过后列入当年度部门预算,项目单位按照节俭从紧、合法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开支。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温发改投〔2025〕20号关于印发温州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