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凭证是账务记录的基本依据,也是会计核算的基础资料。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办理会计业务,应当认真审核原始凭证等会计资料,避免因填制错误或审核把关不严,造成财政资金损失。通过下面的案例,财小鲤带大家一起了解这方面的法律知识。 【案情简介】 2024 年 8 月,Z市财政局在对 A 局的会计信息质量专项检查中发现,A局 2024 年 6 月有一笔 179523 元的购买服务支出存在问题。2024 年 5 月,A 局与 B 公司签订《户外广告拆除工程合同》,约定据实结算,且税票税点由 A 局承担。 结算时,B公司按要求提供了工程量清单和发票。其中,工程量清单除派工单、机械数量等项目外,单列了9%的税额,结算总价为179523元,而发票显示的增值税为 1%,两者税率不一致,税额相差 13176 元。Z市财政局责令A局限期收回多支付的财政资金13176元。 【案件分析】 本案中,相关会计人员审核项目费用结算的凭证材料时不够严谨,未认真对照合同价款约定条款、结算单据等重要内容,从而忽略了结算清单与发票税率不一致的问题,致使多结算支付财政资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规定。本案反映出部分财务人员存在业务能力不足或工作态度不够严谨的问题。对此,财小鲤提醒各位财务人员,要严格按照程序审核、处理会计凭证,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要予以退回,同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更正、补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十四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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