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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财资环〔2025〕9号 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海经区、洞头区财政局、住建局、执法局,市公用集团: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与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3〕17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与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浙财建〔2024〕96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25年省级住房与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第二批)的通知》(浙财建〔2025〕30号)规定,结合2025年度住房和城市建设工作计划,现将2025年省级住房与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第二批)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1),相应增减2025年“2129999其他城乡社区支出”预算指标。温财资环〔2025〕1号文件已提前下达的资金和此次下达的第二批资金,均应统筹用于浙财建〔2023〕17号、浙财建〔2024〕96号文件规定的、纳入年度计划的新建或在建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任务支出。 根据“8+4”经济政策体系落地要求,按照“能早则早、能快则快”原则,各区财政部门应会同主管部门及时分配使用资金。主管部门还需同步将资金分配情况在省建设厅建立的转移支付项目库中进行报备,并按要求定期录入项目进展情况和省级资金使用情况。 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要求,现将2025年度省级住房与城市建设专项资金各区绩效目标一并下达(详见附件2)。请各区(功能区)、公用集团加快资金执行进度,强化资金使用监管,加强绩效管理,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完成,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附件:1.
2025年4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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