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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5011/2025-00090 主题分类 财政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温州市财政局
生成日期 2025-07-2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温州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温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温财资〔2025〕8号 

市本级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我局制定了《温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财政局

2025年7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能,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温政办〔2020〕5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方式包括单位自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共享共用等。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首先用于本单位履行职能和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符合规定的,可以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共享共用等。

第三条市本级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称各单位)应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物尽其用、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严格执行资产使用管理规定,建立健全资产使用管理内部制度,明确管理责任,规范使用流程,加强产权保护,提高使用效益。

第二章 管理权限

第四条各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由单位按照内控制度履行决策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对租借期不超过6个月的出租出借事项,由主管部门按规定审批;无主管部门的,由各单位按内控制度审批。

各单位按规定开展资产共享共用,不需报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审批。

第五条市本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自主决定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审批或者备案。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成果,由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审批。以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国有股权进行对外投资的,由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章 基础管理

第六条各单位应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不得形成账外资产。应建立资产信息卡,准确填写基本信息、财务信息、使用信息、特性信息等。对于权证手续不全、但长期占有使用并实际控制的资产,应确认资产并登记信息卡。

第七条各单位通过调剂、购置、建设、接受捐赠等方式取得的资产,应及时办理验收入库和登记入账;租用的资产,也应验收入库并建立资产信息卡,租赁到期后及时核销。

各单位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对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在建工程,应在交付使用之日起6个月内以暂估价值转入相关资产,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暂估价值。

第八条各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出现盘盈盘亏的,应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规定及时处理,确保账账、账卡、账实相符。每月应编报资产月报,年度终了应编报资产年报。

第九条各单位应加强资产产权管理,对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资产,应依法及时办理。对有账簿记录但权证手续不全的资产,要积极和有关部门沟通,及时办理权属登记。

第十条各单位要应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加强资产使用管理,并将资产用途、使用状态等信息及时在系统中动态更新。要及时将闲置、低效、可共享的资产信息上传系统,全面展示可调剂、共享、捐赠等资产信息,推动实现资产跨部门、跨地区、跨级次调剂共享等盘活利用。

第十一条各单位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共享共用等资产使用管理情况,应在资产年报中如实反映。

第四章 使用方式

第一节 资产自用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按规定建立健全资产验收、领用、使用、保管和维护等内部管理制度和流程,加强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类资产的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将资产使用管理责任落实到人,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按照规程合理使用、管理资产。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十四条各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对资产使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组织资产维修和保养,减少资产非正常损耗。

第十五条各单位应加强房屋、公务用车等重点资产的规范使用和安全管理,降低行政运行成本。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房屋资产,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功能;落实房屋资产安全主体责任,确保安全使用。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严禁违规固定给单位内设机构或者个人使用。

第二节 出租出借

第十六条各单位应加强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对闲置低效、不需使用且难以调剂或共享共用的资产,经严格论证和内部决策,按照第二章规定的权限审批后方可出租出借。资产出借的对象限于行政事业单位(不含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和依法设立的民间非营利组织,经批准出借的资产不得转借、转租,特殊情况确需转借、转租的,应在出借申请文件中详细说明理由,报市财政局审批。

市级政府公物仓资产出借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各单位出租出借的资产应权属清晰、不存在纠纷且处于安全可使用状态,原则上不得在资产闲置或对外出租出借的情况下租用借用、购置同类资产。

第十八条各单位资产出租经批准后,以公开方式出租的,应委托依法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产权交易机构或具有相应拍卖资格的拍卖机构公开招租。鼓励通过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交易云平台公开交易,提高资产交易的效益和效率。

第十九条资产公开招租未成交(流拍)的,第二次公开招租底价不得低于租金评估值90%;仍未成交(流拍)的,第三次公开招租底价不得低于租金评估值80%。三次均未成交(流拍)的,如继续公开招租底价低于租金评估值80%的,应报原审批单位审核确认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条各单位应加强出租出借资产的日常管理。要妥善解决因内、外部环境发生变化而引发的合同纠纷等问题,有关方案应经单位集体决策,报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执行,无主管部门的由单位集体决策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资产出租未尽事宜,按照《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办法》(温财资〔2020〕34号)执行。

第三节 对外投资

第二十二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

严格控制事业单位对外投资,除本办法第五条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再投资新设或新入股企业;确有必要的,应有利于事业发展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国有资产应权属清晰,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利用财政拨款、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对外投资,严格控制货币资金对外投资。要加强利用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四条事业单位不得从事以下对外投资事项:

(一)买卖股票、期货、基金、公司债券,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购买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者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利用国外贷款的,在国外债务尚未清偿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投资事项。

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应认真履行出资人职责,明确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及其相关权益的管理责任,按照加强监管与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产权清晰、权责明确、事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管理机制,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二十六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应依法进行资产评估。

市本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将科技成果许可或作价投资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期不少于15日。

第四节 共享共用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在确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应用“三仓融合”资产调剂共享捐赠平台等,推进具备条件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软件资产等无形资产,科研设施与科研仪器,停车场、体育文化场馆、教育教学场地、会议室等场所和无人机等相关设备)的共享共用工作,可以按照共享共用资产平均工时成本和物料消耗合理制定补偿标准,由使用方向提供方给予合理补偿。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应建立资产共享共用与资产配置、绩效管理挂钩联动机制,将资产共享共用情况作为新增资产配置的重要参考因素,充分利用存量资产,科学配置新增资产,避免资产低效使用、重复配置、闲置浪费,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五章 使用收入

第二十九条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收入,包括资产出租收入、对外投资收益、共享共用取得的补偿收入,以及其他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收入等。

第三十条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收入,除按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规定应申报、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外,应在扣除税金、资产评估费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市财政。

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取得的对外投资收益、出租收入以及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市财政局对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定期或不定期对所属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督促落实整改。

第三十三条各单位要落实资产使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定期开展自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资产使用管理中的问题。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资产使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货币形式的资产使用管理,按照预算、资金及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资源、保障性住房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公务用车以及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住建部门直管公房等的使用管理,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此前印发的有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申报审批需提供的材料清单

附件

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申报审批需提供的

材料清单

一、出租出借。各单位申请资产出租出借应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一)申请文件(包括单位内部集体决策情况,出租出借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分析,拟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基本情况,并对是否租用借用同类资产情况作出说明);

(二)申报审批表;

(三)资产价值凭证和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记账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机动车登记证、专利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按照行业自律管理要求备案并赋码的资产出租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五)拟借入方的法人证书复印件、请求出借方出借资产的申请报告;

(六)其他根据情况需要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房屋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或者房屋结构安全、消防安全证明材料;采用非公开方式出租的意向承租方的法人证书复印件,意向承租方请求出租方非公开方式出租资产的申请报告,意向承租人需要转租的情况说明及政策文件依据;其他产权共有人同意出租出借的证明等。

二、对外投资。事业单位申请对外投资,应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一)申请文件,内容包括单位内部集体决策情况,对外投资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分析,拟合作方的基本情况,拟用于对外投资的国有资产类型及来源,对外投资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等;

(二)本单位近期的会计报表,拟对外投资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

(三)与拟合作方签订的意向性协议、拟创办企业的章程草案;

(四)拟合作方法人证书复印件,拟合作方或者被投资方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

(五)其他根据情况需要提交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