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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温州市财政局发布了《温州市级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文件》),为便于公众理解和执行,现将《文件》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就业补助资金是重要的民生资金,是就业政策落实和工作开展的基础保障。市财政局和市人社局于2020年12月31日出台《温州市本级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并在2021年9月进行修订,原办法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到期。中央和省级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分别于2023年12月和2025年1月修订出台。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贯彻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政策,充分发挥就业补助资金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市财政局和市人社局拟联合出台《文件》。 二、《文件》主要内容 《文件》共五章十八条。第一章“总则”,共三条,明确了《文件》的制定依据、相关概念、工作原则等;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共二条,明确了就业补助资金的补助类别、资金支出范围和不得列支的范围;第三章“资金分配与下达”,共二条,明确了就业补助资金的资金分配方式、下达时间要求;第四章“资金管理与监督”,共九条,明确了就业补助资金的资金拨付、绩效管理、财政监督和资金使用情况公告公开、责任追究机制等;第五章“附则”,共二条,明确了《文件》的实施时间、原文件的废止、各区的政策制定等。 三、《文件》适用对象 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主要用于职业培训补贴、就业见习补贴、一次性求职补贴、创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及其他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及其他支出。 四、新旧文件差异 (一)总则 1.调整政策依据 修订后条款内容: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25〕2号),以及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修订前条款内容: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9〕40号),制定本办法。 2.删除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基金相关表述 修订后条款内容:无对应条款。 修订前条款内容:基本公共就业服务是中央、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与市县共同承担就业补助资金的支出责任。 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的使用管理按《关于扩大温州市区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温人社发〔2013〕185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国家与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3.修订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修订后条款内容:科学合理,提升质效。提高政策操作性和精准性,优化支出方向,强化绩效导向,加强监督与控制,实行动态调整。 修订前条款内容:易于操作,精准效能。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补助资金管理。 (二)资金支出范围 1.修订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主要支出范围 取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修改求职创业补贴名称。 修订后条款内容: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主要用于职业培训补贴、就业见习补贴、一次性求职补贴、创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及其他支出。 修订前条款内容: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主要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创业补贴等支出。 2.删除就业补助资金市级政策依据相关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今后如有变化,按新规定执行。其他本通知未列入、但市级以上文件有规定的补贴项目,按其规定执行;补贴标准和享受条件无具体规定的,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修订前条款内容:上述就业补助资金的享受对象、条件和标准按《关于印发<温州市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温人社发〔2020〕58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温人社发〔2020〕73号)、《中共温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开展高校毕业生招引“510计划”攻坚行动 助力“百万人才聚温州”的方案>的通知》(温委人〔2020〕2号)等有关文件执行。今后如有变化,按新规定执行。其他本通知未列入、但市级及以上文件有规定的补贴项目,按其规定执行;对具有一定期限的补贴项目且当前未实施完毕的可按原规定执行。 3.提高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其他支出比例 修订后条款内容:严格控制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其他支出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就业补助资金支出总额的25%。 修订前条款内容:严格控制就业创业服务补贴的支出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就业补助资金支出总额的20%。 4.修订就业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支出范围 修订后条款内容:1.办公用房、职工宿舍建设及维修,交通工具购置及运维支出;2.发放工作人员工资、津贴补贴等支出;3.“三公”经费支出;4.普惠金融项下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奖补及补充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相关支出;5.办公设备及耗材、报刊书籍订阅、走访慰问等支出;6.赛事组织实施经费、奖金等支出;7.按规定应由其他财政资金渠道安排的支出;8.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支出。不得对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发放本办法中的补贴。 修订前条款内容:1.办公用房建设支出;2.职工宿舍建设支出;3.购置交通工具支出;4.发放工作人员津贴补贴等支出;5.“三公”经费支出;6.普惠金融项下创业担保贷款(原小额担保贷款,下同)贴息、奖补及补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相关支出;7.部门预算已安排支出;8.公用经费性质的支出;9.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支出。银行手续费、银行票据工本费、异地支付邮寄费等与经办业务有关的经费支出,应在部门预算中足额安排,不得从就业补助资金中支出。 (三)资金分配与下达 1.调整就业补助资金预算管理相关表述 修订后条款内容:市级统筹安排中央和省级就业补助转移支付资金。市人力社保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与就业相关的基础数据、绩效评价结果和资金分配建议。市财政局负责收集汇总资金结转结余、预算执行、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等业务相关数据。区级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向上报送基础数据时,要明确分工、压实责任,加强审核把关。各单位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对所提供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修订前条款内容:市财政、人力社保部门要切实加强就业补助资金的预算管理。人力社保部门要根据财政预算管理总体要求和组织实施各项就业创业工作年度实际需求,结合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安排,编制年度就业补助资金预算。 (四)资金管理与监督 1.增加优化业务流程相关表述 修订后条款内容:市、区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应当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积极推进网上申报、网上审核,各类补贴的申请材料以人力社保部门公布的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相关文件为准。对个人的补贴,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原则上支付到申请者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对培训机构、企业、社会组织等单位或单位代个人申请的补贴,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拨付到单位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修订前条款内容:无对应条款。 2.修订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修订后条款内容:市、区财政、人力社保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严格按照财务管理规定,落实岗位设置权限分设和权限不相容要求,优化业务流程,加强内部风险防控。 修订前条款内容:市、区人力社保部门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积极推动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确保资金用出成效。 3.删除就业补助资金公示期限要求 修订后条款内容:无对应条款。 修订前条款内容:资金拨付前,在部门官网或公共就业服务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另有规定的除外)。 4.修订就业补助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 修订后条款内容:市、区财政、人力社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规定审批、分配、拨付、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对疏于管理、违规使用资金的区,相应扣减下一年度就业补助转移支付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下一年度该地区获得就业补助转移支付资金的资格,并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 修订前条款内容:市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就业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违法违纪的,依法移送相关机关处理。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就业补助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五)增加附件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温州市级就业补助资金支出范围和标准》,明确就业补助资金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补贴的各具体项目政策内容。 修订前条款内容:无对应条款。 五、《文件》的实施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文件》自2025年9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5日。《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温州市本级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温财社〔2020〕18号)同时废止。 六、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具体联系处室及方式: 市财政局社保处 0577-88523218 温州市财政局 2025年8月11日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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