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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300002518575R/2025-1010409684 主题分类 财政
组配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温州市财政局
生成日期 2025-10-1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财建〔2025〕14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ZJCC12-2025-0003

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温州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功能区)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资金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温州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商务局     

2025年10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规范和加强中央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项目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建设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的通知》(财办建〔2024〕21号)、《商务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5年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名单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5〕376号)等文件精神和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商务厅相关要求,结合温州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实施方案,制定本资金管理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中央服务业发展(现代商贸流通体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下拨至我市的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按照财政部、商务部有关规定,用于支持我市开展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的资金。

(三)专项资金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1.市商务局负责提出项目支持计划、根据上级资金下达总额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及绩效目标等;组织项目资金申报、审核工作、开展绩效评价。

2.市财政局负责根据分配方案下达资金,指导商务部门开展绩效管理等工作,适时对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

3.各县(市、区、功能区)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资金支持重点,做好本辖区内项目管理工作,按要求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并上报资金使用报告。

4.市商务局牵头制定配套资产管理办法,对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予以规范,明确资产权属和管护主体责任。

(四)专项资金分配方案需抄送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商务厅,资金按照预算管理原则分别下达至市级主管部门和县(市、区、功能区)财政局。

(五)县(市、区、功能区)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需在每次拨付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专项资金实际拨付和结余情况上报市商务局。

(六)市商务局应结合最新项目支持计划、绩效评价结果、专项资金新增预算额度、专项资金初步分配方案,及时提出专项资金调整方案,报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后,抄送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商务厅。

(七)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安全高效”的原则,资金申报、使用单位承担真实申报、合规使用的主体责任。二、资金支持方向

(八)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建设温州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项目,具体如下:

1.推动城乡商贸流通融合发展

(1)支持大型骨干市场设施升级、信息化改造等,完善仓储、加工、配送、污废处理、安全管理、数字化平台等配套服务设施设备;

(2)支持农贸市场标准化升级改造;

(3)支持建设改造区域冷链物流中心冷链物流设施,强化冷链物流枢纽功能,增强冷藏、加工、配送等综合能力,开展日常管理、监测等数字化信息系统的建设改造。支持流通企业、电商、邮政、供销、快递等企业开展物流标准化、智慧化改造;

(4)支持新建和改造一批智能末端配送设施,鼓励智能快件箱、无人售货机等智能终端布设,推动无人车、无人机等智慧配送设备投入使用。支持商贸物流企业建设标准化仓储,在车辆、托盘等相关设施设备方面实施标准化、智慧化、绿色化改造;

(5)支持特色商业街区、商圈、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和改造提升。

2.建设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

(1)支持“1+3+X”平急两用城郊大仓建设,“14+1+N”生活必需品仓储设施建设及改造;

(2)支持生活必需品生产加工、分拣车间建设及改造;

(3)支持大型流通企业、电商企业等改造和新建一批保供大仓和前置仓;

(4)支持消费终端网络网点建设,提升末端配送、应急投放能力;

(5)支持流通保供信息监测和预测预警等与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相配套的信息化建设及改造。

3.完善农村商贸流通体系

(1)支持改造升级县城商贸服务中心、乡镇商贸中心、大中型超市;

(2)支持连锁经营企业和供销合作社,发挥渠道优势,向中心乡村下沉资源,新建或改造提升乡村便利店;

(3)支持健全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建设改造县域分拨中心、乡镇共配中心和村级综合服务站,提升“快递进镇、村”能力,增强农村电商、仓储共配、冷藏、邮快合作接转等功能;

(4)支持农村地区末端配送网点建设,加快智能快递柜、智能快递箱、果蔬自动售卖机等设施布局,鼓励发展农村电商、共富工坊等,拓宽农产品上行渠道。

4.加快培育现代流通骨干企业

(1)支持传统批发零售企业数字化转型,整合线上线下营销网络,发展集中采购、统仓统配、即时零售等,向社区和村镇延伸服务;

(2)支持骨干流通企业建设数字供应链服务平台,提供国内外市场开拓、品牌孵化、集采集配等服务,为中小企业发展赋能;

(3)支持骨干流通企业与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生活服务业跨界融合,构建产供销储运协同供应链,加快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5.完善城乡再生资源回收体系

(1)支持新建、改扩建综合型和专业型再生资源分拣中心;支持新建和升级改造仓储、分拣、运输、加工、污废处理、安全管理、数字化平台等配套设施设备;

(2)支持以县城和乡镇为重点,结合县级物流配送中心、乡镇商贸中心等升级改造,建设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中转站、回收点或配套设施,畅通家电消费循环;

(3)支持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全流程可追溯管理系统信息化建设和数字化配套设备(如电子秤、电子屏、移动端设备、收运车辆GPS)等。

三、资金支持方式

(九)对由政府直接实施的公益性、基础性项目给予全额补助。

(十)对经营性的市场化项目,按项目终验确定的符合专项资金使用方向的核定投资额给予最高不超过50%的补助(费用支付和发票时间不得早于2025年1月1日);其中涉及数字化建设中所形成的无形资产,最高不超过30%;同批入库项目执行统一的补助比例。单个项目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单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十一)专项资金拨付实行“预拨+阶段性拨付+清算”模式。在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可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拨部分资金,并做好资金监管,预拨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计划的50%;阶段性拨付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阶段性验收确认的核定投资额的50%。待项目通过验收后,根据实际应补助金额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十二)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商业地产开发性质项目;不得用于征地拆迁;不得用于项目建设土地购置、房产购置、拆迁、办公楼建设装修、道路建设、公共设施建设、办公设备购置、客车购置、租赁费、勘测费、设计费、评估费等与商贸流通试点政策支持方向不相符的投入;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绩效评价、赞助、投资、偿还债务以及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不得用于企业内部设备管理维护、信息平台日常运营维护、购买低值易耗品、购买流量、宣传推广、招商活动等日常经营管理支出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对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将悉数追回已拨付资金。

四、资金拨付程序

(十三)公益性、基础性项目资金拨付流程:

1.项目启动。市商务局根据项目各阶段进度确定年度专项资金金额,报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启动政府采购。

2.采购流程。按照政府采购项目流程和采购方式实施项目采购,确定项目服务提供的服务商。

3.资金支付。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采购合同签订手续,分批次支付资金。

(十四)经营性的市场化项目管理和资金拨付流程:

1.项目申报。市商务局根据试点工作推进进度,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相关企业应按照具体申报通知要求,向属地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申报材料。

2.项目评审。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和实地核查,确保申报材料无误后,汇总上报至市商务局。市商务局会同财政部门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评审结果在市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提交集体决策。

3.项目验收。属地商务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会计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并组织相关专家进行项目验收。对验收通过的项目,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验收结果核定项目补助金额,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4.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属地财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拨付手续。

五、监督管理及绩效管理

(十五)监督检查

1.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2.各地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资金使用相关规定,及时分解下达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结转结余资金,按上级财政部门及市财政局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3.各县(市、区、功能区)商务主管部门、项目主体应对项目建设资金进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

4.项目主体获得专项资金后,应当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配合各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做好项目检查、审计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5.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对虚假申报、骗取套取、挤占挪用、滞留专项资金,或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的,将限期收回已拨付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6.已批准入库项目终止项目建设及无法通过验收的项目,需全额退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7.专家组成员、有关工作人员、会计师事务所或第三方评估机构等单位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或未经允许擅自披露、使用、向他人提供相关商业秘密的,3年内取消其参加有关项目评定或验收核查工作的资格,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六)绩效管理

1.市商务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完善绩效目标,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年度工作安排,视情选择部分地区、项目开展重点抽评,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政策及预算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2.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温州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项目开展年度绩效评价、绩效运行监控、终期绩效评价等工作,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3.年度绩效评估结果与后续资金安排挂钩。对于绩效评价、抽查中发现问题的,需定期整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不再予以资金支持。对项目出现严重问题、存在失管失查风险、弄虚作假、工作进度严重滞后、问题整改不到位的,取消资格,收回已拨付的资金。

六、附则

(十七)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十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试点实施期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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