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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温州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解读


近日,温州市财政局、温州市商务局发布了《温州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公众理解和执行,现将《办法》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常务会议有关部署,加快建设城乡融合的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财政部、商务部自2024年起分批开展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工作。2025年7月,我市入选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名单。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建设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的通知》和《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5年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申报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起草了《温州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二、文件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个大点,包括总则、资金支持方向、资金支持方式、资金拨付程序、监督管理及绩效管理、附则等。

(一)总则。明确了《办法》的制定依据、部门职责、资金使用原则。中央服务业发展(现代商贸流通体系)专项资金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资金支持重点,做好本辖区内项目管理工作,按要求做好中央级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二)资金支持方向。明确了资金支持方向包括推动城乡商贸流通融合发展、建设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完善农村商贸流通体系、加快培育现代流通骨干企业、完善城乡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等五个方面。

(三)资金支持方式。明确了公益性、基础性项目、经营性的市场化项目的补助方式及资金拨付方式。对由政府直接实施的公益性、基础性项目给予全额补助。对经营性的市场化项目,按项目终验确定的符合专项资金使用方向的核定投资额给予最高不超过50%的补助;其中涉及数字化建设中所形成的无形资产,最高不超过30%;同批入库项目执行统一的补助比例。单个项目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单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专项资金拨付实行“预拨+阶段性拨付+清算”模式。

(四)资金拨付程序。明确了公益性、基础性项目、经营性的市场化项目的项目资金拨付流程。公益性、基础性项目具体流程:市商务局根据试点项目各阶段进度确定年度专项资金金额,报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启动政府采购项目,然后按照政府采购项目流程和采购方式实施项目采购,确定项目服务提供的服务商,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采购合同签订手续,分批次支付资金。经营性的市场化项目管理和资金拨付具体流程:市商务局根据试点工作推进进度,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相关企业按照具体申报通知要求,向属地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申报材料。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和实地核查,确保申报材料无误后,汇总上报至市商务局。市商务局会同财政部门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评审结果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提交集体决策。属地商务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审计验收,验收通过的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进行资金拨付。

(五)监督管理及绩效管理。明确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项目主体应对项目建设资金进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同时明确了违规使用处理标准,对虚假申报、骗取套取、挤占挪用、滞留专项资金,或存在违反《办法》规定行为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的,将限期收回已拨付资金。已批准入库项目终止项目建设及无法通过验收的项目,需全额退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专家组成员、有关工作人员、会计师事务所或第三方评估机构等单位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或未经允许擅自披露、使用、向他人提供相关商业秘密的,3年内取消其参加有关项目评定或验收核查工作的资格。明确了绩效管理要求,市商务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完善绩效目标,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年度工作安排,视情选择部分地区、项目开展重点抽评,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政策及预算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六)附则。明确了《办法》的实施时间、解释机构。

三、文件适用对象

《办法》所称中央服务业发展(现代商贸流通体系)专项资金是指中央下拨我市的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按照财政部、商务部有关规定,用于支持我市开展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项目建设的资金。

四、文件的实施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我市已于今年7月入选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名单,试点城市需每半年提交建设进展报告,财政部将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动态调整资金拨付比例。为加快试点城市建设、按时完成上级工作要求,本《办法》不设宽限期,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试点实施期满结束。

五、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局负责解释,具体联系处室及方式:

市财政局经济建设处  0577-88523518

市商务局流通发展处  0577-88862438

温州市财政局

2025年9月25日

政策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