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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财建〔2025〕15号 鹿城区财政局、发改局: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节能减排补助资金(新能源汽车领域)预算的通知》(浙财建〔2023〕148号)和《温州市新能源汽车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发展奖补实施方案》(温发改能源〔2025〕95号)等文件精神,并结合你区政策兑现情况,结算下达2024年中央节能减排资金(新能源汽车领域)20.05万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区在收到资金后,收入列“1100250节能环保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时列“2111001能源节约利用”支出预算科目。 二、该资金统筹用于支持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改造升级、充换电服务网络运营监控系统建设等相关领域,重点支持乡村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地方财力,不得用于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和新能源汽车运营补贴,纳入奖补范围的充电设施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三、请收到本通知后,及时拨付和规范使用资金,动态掌握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并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0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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