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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财建〔2026〕7号 各区(功能区)财政局、经信局: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6年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的通知》(浙财建〔2025〕182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下达2026年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第二批)的通知》(浙财建〔2026〕33号),现将已明确项目用途的资金分配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通知如下: 一、根据浙财建〔2025〕182号、浙财建〔2026〕33号文件,省财政厅共下达市区资金4606.08万元,其中,省财政厅下达市本级4519.79万元,直接下达给洞头区86.29万元。 二、根据项目属地管理要求,本次市本级下达各区(功能区)2535.79万元,为省经信厅、财政厅业务指导文件已明确用途资金,其中龙湾区860.79万元、温州湾新区850万元、瓯海区425万元、海经区250万元、洞头区150万元。相应追加各区(功能区)2026年度“2150517产业发展”支出预算指标。 三、本次下达的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是按照省经信厅、财政厅有关业务指导意见进行分配,专项用于促进各区(功能区)工业和信息化重点领域发展和重点项目建设,包括415X集群新质生产力项目、制造业数字化转型示范项目、首台套装备认定、首台套装备保险补偿、2025年财政专项激励、省级重点工业互联网平台、省级制造业中试平台、2024年传承创新工作(首年补助)。请各地、各单位根据有关业务指导文件的要求安排使用。 四、各地财政、经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按照“能早则早、能快则快”原则尽快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核工作,及时将扶持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并按照国家和省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做好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根据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监控和绩效自评,确保资金使用规范,不断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6年4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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