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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培育农业农村新动能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发〔2020〕15号)和《温州市农业农村公共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温财农〔2020〕10号)等规定,经研究决定,下达2020年第一批市农业农村公共服务专项资金(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建设)1200万元,并相应增加你们“2130199 其他农业农村支出”预算指标。 市级补助资金主要依据2019年度任务考核情况进行分配,分配的主要因素有:一般任务因素、地区因素、资金绩效因素和其他因素,重点针对各地项目完成情况、项目管理情况、项目备案情况、材料上报情况等综合赋分。 本次下达市级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建设,重点支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改善农业农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各地要按照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统筹使用,须在本文件下达三十日内,将市级补助资金细化到具体项目的立项文件,报市财政局备案,作为年度项目完成情况检查依据和下年度市级资金分配的依据之一。请各地加强项目管理,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充分发挥资金使用绩效。 市财政局农业处联系人:张 雷,88588525。 附件: 温州市财政局 2020年11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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