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各县(市、区)财政局、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城市书房建设,不断提升城市书房服务水平,规范和加强城市书房扶持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温州市城市书房扶持补助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0年4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城市书房扶持补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我市公共图书馆事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城市书房建设,不断提升城市书房服务水平,规范和加强城市书房扶持补助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和《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以及温州市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书房,是指由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依托各级公共图书馆,采用自动化设备和无线射频技术,实现一体化服务,具备24小时开放条件的场馆型自助公共图书馆。 第三条 城市书房是公共图书馆总分馆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将推动、引导、服务全民阅读作为重要任务,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继承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助力塑造城市品质,提高市民文化素养,助推文化温州建设。 第四条 扶持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安排,纳入年度部门预算,主要用于对城市书房建设和免费开放的补助,保障我市城市书房建设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扶持补助资金的预算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城市书房建设、免费开放管理,提出建设规划和年度新建建议方案,组织城市书房建成验收和开展免费开放效能考核;编制年度扶持补助资金预算和使用管理,并会同市财政局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各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本辖区城市书房申报项目材料的收集、初审工作和扶持补助资金使用管理。 第六条 扶持补助资金的使用应符合我市公共图书馆总分馆服务体系建设规划以及公共财政的基本要求,突出社会力量参与城市书房建设特色,遵循“公平公正、科学规范、统筹安排、讲究绩效”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安全、高效。
第二章 建设补助资金与标准 第七条 根据我市公共图书馆总分馆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和公共财政预算管理要求,确定每年新建城市书房数量。 第八条 新建城市书房的选址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温州地区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划,能产生良好社会效益; (二)满足“15分钟阅读圈”服务网络要求。除特殊需求外,一般不重复设点; (三)位于一楼临街、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环境安静,符合安全、卫生及环保标准的区域,周边市政配套设施条件良好。城市书房与其他文化设施合建时,必须满足其使用功能和环境要求,并自成一区,单独设置出入口。 第九条 对符合选址条件的市区城市书房,建成并通过验收合格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建设补助资金和配备自助借还设备以及图书防盗安全门禁系统。建设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阅读空间的环境装饰,书架、阅览桌椅等服务设施购置等。自助借还设备和图书防盗安全门禁系统由温州市图书馆统一招标采购,产权归温州市图书馆所有。
第三章 免费开放补助资金与标准 第十条 每年依据《温州市城市书房绩效考核指标》(附件1),对运行满一年的城市书房免费开放服务效能开展考核。 第十一条 按照考核指标对考核合格的城市书房予以星级评定,设五星、四星、三星共三个等级。考核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十二条 城市书房免费开放补助资金根据星级评定结果予以补助,主要用于城市书房免费开放日常运行所需支出。补助标准为:年度考核被评为五星的补助6万元,四星的补助5万元,三星的补助4万元。考核未达三星等次的城市书房不予补助。
第四章 资金申报与审批 第十三条 发布申报通知。温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通过网络平台公开发布申报时间、申报程序及评审考核流程。 第十四条 申报及审批流程 (一)申报方每年10月底前,提交申请表格(附件2)及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二)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项目申报材料的收集和初审,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考察核实情况,出具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后送温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三)温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成立评审小组集中评审,确定补助单位和金额。 (四)评审结果在网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予以下达扶持补助资金。
第五章 资金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温州市财政局和温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对扶持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 第十六条 扶持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扶持补助资金。 第十七条 受补助单位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行为的,取消当年补助资格,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建立城市书房退出机制。对于连续三年考核不合格的,或合同期满双方协商不续签的城市书房予以退出,并按程序向社会公示。对退出的城市书房,不再予以资金补助,并收回图书资料、自助借还设备以及图书防盗安全门禁系统等资产。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温州市区的城市书房。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域城市书房扶持补助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温州市财政局、温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
附件1:温州市城市书房绩效考核指标 附件2:温州市区城市书房建设/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申报表
附件1 温州市城市书房绩效考核指标
附件2 温州市区城市书房建设补助资金申报表 ( 年度)
申请单位(盖章): 联系人: 电话:
温州市区城市书房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申报表 ( 年度)
申报单位(盖章): 联系人: 电话:
相关政策解读链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