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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5011/2021-00460 主题分类 财政
组配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生成日期 2021-12-1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财预执〔2021〕4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级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管理,经市政府同意,我们对《温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管理的通知》(温财预执〔2019〕148号)进行修订,制定了《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财政局

2021年1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

为规范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确保资金效益,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参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预执〔2021〕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机关(含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监委、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人民团体机关等)及下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政府授权代行政府职能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的竞争性存放。

(二)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适用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上级补助资金、自有资金、代管资金和长期滞留款项,以及会费、基金、捐赠款等非财政补助收入资金。市财政局直接管理的国库资金、财政专户资金和代管的单位资金按照国库现金管理、财政专户资金存放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市级预算单位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开户银行开设账户的,按照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三)市级预算单位(不包括列入预算管理的企业)不得采取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存放资金。

(四)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将按有关规定收取的各类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等应缴财政款转为定期存款。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财政补助资金应严格执行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规定,不得转存定期存款。

(五)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干部兼任负责人的社会组织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市级主管部门下属企业的公款存放管理,经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参照市属国资监管企业公款存放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采取竞争性方式:

1.单一账户闲置资金量小于500万元的;

2.资金闲置时间少于3个月的;

3.开户银行通过竞争性方式确定的,在确定之日起5年内,定期存款利率符合国家政策且不低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公布的同类银行最近同期限中标利率的;

4.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文件另有明确规定的;

5.经市政府批准可以不实行竞争性存放的其他情形。

闲置资金是指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确保正常支付前提下暂时闲置、可用于定期存放的资金。不采取竞争性方式存放的资金,应存放于原开户银行,不得跨行转存。

二、总体要求

(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公款竞争性存放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相统一原则。

(八)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原则上由各市级主管部门自行或委托政府采购中心、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统一招标,下属单位按照标结果办理资金存放。具备招标能力的下属单位,经主管部门同意,也可自行组织招标。

(九)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应与中介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本办法附件格式所列内容(见附件1)。

(十)中介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收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代理费用是指中介机构接受招标单位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开标、评标、定标、发布中标结果等所收取的费用。除代理费用外,不得以任何名义额外收取费用,代理费用不得与招标规模挂钩。

(十一)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现金流量预测机制,根据测算情况制订本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计划,报送市级主管部门。市级主管部门依据报送的计划,统筹拟定本部门公款竞争性存放计划,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组织实施。

(十二)鼓励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过浙江政采云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平台进行招投标,包括发布招标文件、投标报名、资格审查、投标开标、专家评审、发布中标结果等。

三、操作规范

(十三)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公款竞争性存放工作,应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和部门(或单位)门户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可参照本办法规定格式(详见附件2),公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附件格式所列内容。

(十四)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定期存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进行保值增值的资金可适当延长存款期限,但不得超过5年。

(十五)参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的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所在同城设有分支机构;

2.近3年内经营活动无重大违法违规及重大违约事件;

3.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应达到B级及以上,不纳入人民银行综合评价范围的银行不受此限制。

(十六)公款竞争性存放应按规定建立5人及以上单数人员组成的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应当由单位内部成员和外部专家共同组成。外部专家比例不低于60%,可从市级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选委员会成员应严格执行利益回避的相关规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十七)公款竞争性存放统一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分,根据评分结果择优确定中标银行。评分指标包括各竞标银行经营状况、服务水平、利率水平和经济贡献度等。人行综合评价作为银行准入条件,不纳入综合评分指标。经营状况指标应能反映银行的资产质量、偿付能力、运营能力、内部控制水平等。服务水平指标应能反映银行提供支付结算、对账、分账核算等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利率水平指标指定期存款利率等,应符合国家利率政策规定。经济贡献度指标应能反映银行对经济发展、重点事业等的支持贡献情况。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公平公正原则科学合理设置具体指标及分值权重,其中:经营状况指标和经济贡献度指标的分值权重均不得低于30%;经济贡献度指标参照市财政局设置的,可向市财政局申请,由市财政局向相关部门获取后统一提供。

(十八)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单次招标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可选择1家中标银行;单次招标金额1000万元至1亿元(含)的,应选择2家及以上中标银行,且第一名分配金额不超过招标金额的60%;单次招标金额1亿元以上的,应选择4家及以上中标银行,且第一名分配金额不超过招标金额的50%。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需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中标银行数量、具体资金分配方案、提前支取方案等事项,禁止在入围银行中进行二次选择。

(十九)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公款竞争性存放,应要求银行出具廉政承诺书(详见附件3)。凡发现并经核实资金存放银行未遵守廉政承诺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及时收回资金、向市财政局报告,由市财政局进行通报,在一定期限内取消该银行参与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的资格。

(二十)开展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应确保参与银行所需合理时间,招标文件发布至投标截止日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或政府采购中心、中介机构(以下简称招标单位)可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单位应在指定网站发布更正公告或以书面形式通知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应顺延投标截止时间,发布更正公告或书面变更通知日至投标截止日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更正公告可参照本办法规定格式(详见附件4),公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附件格式所列内容。

(二十一)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结果经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确认后生效。招标结果生效后,招标单位应向中标银行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招标结果通知所有竞标银行,并在指定网站上对中标信息进行公告。中标公告可参照本办法规定格式(见附件5),公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附件格式所列内容。

(二十二)招标结果公告后,市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招标的,应当及时将具体中标结果书面通知下属单位,主管部门或下属单位应与中标银行签订定期存款协议,全面清晰界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协议内容应包括中标银行提供的服务、违约处理、确保账户资金安全的职责、协议变更和终止条件等。

(二十三)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在协议签订后及时办理定期存款手续,中标银行应及时向存放单位提供定期存单。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在办理定期存款后十个工作日内向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可参照但不限于本办法规定内容(见附件6)。

四、后续管理

(二十四)市级预算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有效期不超过2年,其他单位有效期不超过5年。有效期内定期存款到期后可续存原中标银行,但需经原招标组织实施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下属单位集体研究决定应报主管部门备案),利率符合国家政策要求且续存利率不低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公布的同类银行最近同期限中标利率。

(二十五)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尽量减少存款到期与下次招标的间歇期。因特殊原因存在间歇期的,经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可在开户银行进行七天通知存款,直至按新的招标结果存放。

(二十六)定期存款存放银行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及时收回定期存款,并有权拒绝其在以后2年内参与本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

1.出现资金安全事故、重大违法违规或财务状况恶化的;

2.人民银行综合评价等级降低后低于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标准,监管部门认为存在较大运营风险的;

3.进行不正当投标的;

4.没有按照中标协议承诺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的;

5.不能按规定将到期存款本息足额缴入单位账户的;

6.存在其他妨害资金安全行为的。

(二十七)竞争性存放定期存款存续期内,发现公款竞争性存放存在非主观原因引起的评分错误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于定期存款到期后及时收回并重新组织招标。

五、监督管理

(二十八)市级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本部门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的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制定本部门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下属单位公款存放的管理,定期对下属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按规定存放的应及时督促纠正;纠正无效的,应提请市级有关职能部门处理。

(二十九)存款银行应加强对公款竞争性存放定期存款资金的运用管理,防范资金风险,不得将公款竞争性存放定期存款资金投向国家有关政策限制的领域或赚取高风险收益。

(三十)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人行、市银保监分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实施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市财政局应制定完善相关制度办法,加强业务指导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审计局应结合各类审计实施监督。市人行、市银保监分局应加强银行业机构业务指导、监督及运营风险监管,并协助提供公款竞争性存放涉及的数据等。

(三十一)各监管部门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时,受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公款存放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拒绝、阻挠、隐瞒;在遵循法律法规情况下,有关银行应配合提供受检查单位银行账户资金存放、收付等情况,不得隐瞒。

(三十二)各监管部门在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违规单位立即纠正违规行为,对应追究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和银行有关人员责任的,移送市级相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公款竞争性存放的;

2.违反《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规定的;

3.其他违反公款存放管理规定的。

(三十三)各市级主管部门应建立定期存款统计分析机制,每季度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公款存放管理情况资料。

六、其他

(三十四)本办法自2022年1月14日起施行,由温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温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管理的通知》(温财预执〔2019〕148号)同时废止,我市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

1. (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项目名称)委托代理协议.doc

2.(X单位X年第X期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公告.doc

3. 廉政承诺书.doc

4.(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项目名称)更正公告.doc

5.(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项目名称)中标公告.doc

6.定期存款备案内容.doc

相关政策解读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