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同时也会承担生产经营管理等职能,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同时也会用于非研发活动。财税[2015]119 号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不再强调“专门”用,为准确核算研发费用,企业应对此类人员参与研发活动情况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这个“实际工时占比等”,有个等字不是说一定要按工时,也可以用材料领用分配比例,需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只要合理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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