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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温州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解读



        近日,温州市财政局发布了《温州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公众理解和执行,现将《办法》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背景

2021年脱贫攻坚取得全面胜利后,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精神,加强过渡期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市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浙江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将“温州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调整为“温州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制订了《温州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该资金主要支持过渡期内巩固脱贫攻坚成果,重点聚焦低收入农户异地搬迁差异化补助、低收入农户医疗补充保险、扶贫特色产业等,支持山区五县跨越式高质量发展。

因原《办法》到期,结合事业发展的最新情况,拟修订《办法》。为确保《办法》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市财政局和市农业农村局在通过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修订了《温州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12月8日-12月19日,该《办法》在市财政局局外网进行了公示,期间未收到相关意见建议。

二、文件主要内容

(一)内容。《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浙江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设立温州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同时明确资金的预算安排与资金分配、扶持方向和支持方式、部门职责、资金下达和使用、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

(二)结构。《办法》共6章30条。第一章“总则”,共3条,明确了《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相关概念、工作原则和整体要求等;第二章“预算安排与资金分配”,共3条,明确了衔接资金的安排周期、规模、投向和分配方式;第三章“扶持方向和支持方式”,共7条,明确了衔接资金的支持范围、支持对象和支出要求;第四章“部门职责、资金下达和使用”,共10条,明确了明确了县(市、区)财政部门、市乡村振兴局和市财政局各自的管理职责,明确了预算下达、项目库管理和公开公示的要求;第五章“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共5条,明确了衔接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绩效评价和评价结果运用的具体方法;第六章“附则”,共2条,明确了制定细则的要求和《文件》的生效时间。

三、文件适用对象

温州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促进帮扶对象发展一二三产业、改善帮扶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健全过渡期监测预警和帮扶机制。适时开展挂钩帮扶、春节慰问、低收入农户补充医疗保险、“安居圆梦”等,重点实施低收入农户同步基本实现现代化项目,推动更多低收入群体迈入中等收入群体行列。

四、新旧文件对比

对比原《办法》,修订后的《办法》主要变化有:

(一)修订了市派农村工作指导员、第一书记项目补助及联络组工作经费相关内容。明确了市派农村工作指导员、第一书记项目补助使用范围;明确了联络组工作经费下达方式、使用范围、报销方式及结算方式。

(二)修订了竞争性分配的资金相关内容。扩大了竞争性分配的资金支持范围,由原《办法》的山区5县扩大至永嘉县、文成县、平阳县、泰顺县、苍南县、洞头区所辖乡镇和鹿城区、瓯海区、龙湾区、乐清市、瑞安市所辖革命老区乡镇。明确了各级财政补助资金的补助比例和奖补金额上限要求。

(三)新增了加强竞争性立项项目全过程监管相关内容。明确了立项项目需纳入村级三资管理平台和村级财政补助项目监管系统,明确了实行项目年度中期评估,建立建设和资金兑现进度定期报送制度,明确了各地在收到市级下达补助资金后,应在1个月内及时兑现。未及时兑现的,市级将进行督办。督办期内仍未落实的县(市、区),取消下一年度项目遴选资格,并结合中期绩效评估和整改情况,核定最终结算资金。

(四)修订了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相关内容。将原《办法》中的“衔接资金绩效评价采取百分制”修订为“对按因素法分配的衔接资金,绩效评价采取百分制”,明确了按因素法分配的衔接资金和竞争性分配的衔接资金采用不同的评价结果运用方式,使之更为合理。

五、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自2024年3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具体联系处室及方式:

市财政局农业处  

0577-88160930

温州市财政局

2024年2月23日


政策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