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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5011/2024-00168 主题分类 财政
组配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温州市财政局
生成日期 2024-08-1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财行〔2024〕8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ZJCC12-2024-0003

温州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温州市区试点使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非机动车案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鹿城区、瓯海区、龙湾区财政局、公安分局、民政局、卫健委、医保局,海经区相关单位:

现将《温州市区试点使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非机动车案件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公安局         温州市民政局


温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温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8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区试点使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非机动车案件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财政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会议精神,试点打造“强城行动”惠民成果,稳步提升温州市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道交基金”)使用效能,根据《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浙政办发〔2022〕77号)和《关于同意开展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非机动车案件试点工作的函》(浙基管函〔202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市本级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紧紧围绕“强城行动”主题,积极探索市本级道交基金垫付非机动车案件领域应用,持续深化“浙里垫付”数字化场景应用,实现市本级非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救助基金业务受理、垫付、追偿,开创业务办理“有温度”、民生安全“有保障”、追偿核销“有理据”的良好局面,切实发挥“救命钱”在民生领域救急、维稳、兜底作用,为“强城行动”和平安温州发展贡献基金力量。

二、试点范围

温州市区(鹿城区、瓯海区、龙湾区、市级功能区)区域内发生的非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


三、工作职责

市财政局作为牵头单位,负责政策制定和政策解读,协调部门间联络相关事宜,指导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开展业务;

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案件垫付业务的发起、通知,协助道交基金管理机构开展业务;

市民政局负责指导殡葬服务机构做好受害人的殡葬服务;

市卫健委负责指导市区医疗机构业务,负责抢救费用必要性审核,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开展业务;

市医疗保障局负责指导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等,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对医疗机构提供的抢救费用清单进行审核确认。

遇有特殊或重大情况,需要商议审定,按照《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会商机制的通知》(温财行〔2023〕14号)文件精神执行。

四、非机动车案件垫付

(一)开通条件。

非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或死亡,暂无能力支付相关费用,经交管部门认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垫付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

1.受害人伤情危急,需紧急医疗救治的;

2.肇事车辆逃逸的;

3.其他特殊情况。

(二)费用限额。非机动车抢救费用垫付限额为10万元,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日内的抢救费用;超过7日的由医疗机构出具书面说明报主管部门审批后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备案。特殊情况需突破限额的,由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商议审定。

(三)受理材料。

1.“一证”:事故相关人员身份证明,由受害人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上传或由交管部门协助上传系统;

2.“一表”:《非机动车垫付业务认定表》,由交管部门负责出具并上传;

3.“一书”:事故双方《承诺书》,交管部门引导事故双方填写后上传;

4.其他佐证材料:保险相关材料由被保险人提供,交管部门协助上传,涉及医疗申请材料由医疗机构负责上传。

(四)业务流程。

1.垫付通知书发起。交管部门在《非机动车垫付业务认定表》上出具意见,由其发起垫付通知,并上传认定表至“浙里垫付”。

2.“浙里垫付”平台抢救费用垫付审批流程依次为受害人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提出申请、交管部门认定并发起垫付通知、医疗机构提交费用垫付申请、卫健部门审核、医保部门审核(超7日或5万元以上时)和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审核并垫付。

3.“浙里垫付”平台丧葬费用垫付审批流程依次为受害人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提出申请、交管部门认定并发起垫付通知、殡葬机构提交费用垫付申请、民政部门审核和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审核并垫付。

五、工作要求

(一)规范协同。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做好群众服务工作,力求服务便捷、高效。

(二)数字便民。鼓励依托“浙里办”平台开展业务申请办理,让群众办事“免跑腿”。确需线下专席办理的,遵循“最多跑一次”原则,依托信息平台数据代跑或让群众“少跑路”。

(三)把控风险。救助基金属于垫付性质,非机动车垫付业务资金总额以省财政厅备案批复限额为准。相关部门应及时告知事故双方垫付政策、偿还义务,积极引导赔偿义务人承担责任,并应按规定核清案情、伤情和保险情况,为后续追偿工作争取主动,在救急帮困同时兼顾财政资金安全。

六、附则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2025年12月31日结束。


附件:1.非机动车受害人救助业务认定表.doc

           2.承诺书.doc

           3.非机动车抢救费用垫付流程图.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