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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区试点使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非机动车案件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财政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会议精神,试点打造“强城行动”惠民成果,稳步提升温州市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道交基金”)使用效能,根据《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浙政办发〔2022〕77号)和《关于同意开展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非机动车案件试点工作的函》(浙基管函〔202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市本级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制定过程

温州市财政局严格按照调研论证、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公布文件、报送备案的流程步骤制定本方案。

三、重要内容解读

(一)开通条件。非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或死亡,暂无能力支付相关费用,经交管部门认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垫付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受害人伤情危急,需紧急医疗救治的;肇事车辆逃逸的;其他特殊情况。

(二)限额要求。非机动车抢救费用垫付限额为10万元,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日内的抢救费用;超过7日的由医疗机构出具书面说明报主管部门审批后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备案。特殊情况需突破限额的,由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商议审定。

(三)受理材料。

“一证”:事故相关人员身份证明,由受害人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上传或由交管部门协助上传系统;

“一表”:《非机动车垫付业务认定表》,由交管部门负责出具并上传;

“一书”:事故双方《承诺书》,交管部门引导事故双方填写后上传;

其他佐证材料:保险相关材料由被保险人提供,交管部门协助上传,涉及医疗申请材料由医疗机构负责上传。

(四)试点范围。

温州市区(鹿城区、瓯海区、龙湾区、市级功能区)区域内发生的非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

四、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温州市财政局

解读人:缪仁刚

联系方式:0577-88538512


政策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