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部门规范性文件
索引号 001008003015011/2022-00003 主题分类 财政
组配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生成日期 2022-01-1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财预执〔2022〕1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温州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温州市财政局局属国有企业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


局属各国有企业

为规范市财政局局属国有企业公款存放管理,确保资金效益,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参照《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浙委办发〔2015〕8号)、《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温财预执〔2018〕812号)、《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温财预执〔2021〕4号)等文件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一)本意见适用于市财政局局属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局属国企)通过竞争性方式,择优确定公司暂时闲置资金存放银行的行为。

(二)暂时闲置资金是指各局属国企在确保日常业务运作的前提下暂时闲置、可用于定期存放的资金。

(三)竞争性存放的资金范围包括:局属国企自有资金、代管资金、长期滞留款,以及会费、捐赠款等其他收入资金。

(四)局属国企公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采取竞争性方式存放:

1.单一账户闲置资金量小于500万元的;

2.资金闲置时间少于3个月的;

3.开户银行通过竞争性方式确定,在确定之日起5年内的;

4.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文件另有明确规定的;

5.经市政府批准可以不实行竞争性存放的其他情形。

不采取竞争性方式进行资金存放的,资金应存放于原开户行,不得跨行转存,定期存款利率符合国家政策且不低于市级单位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公布的同类银行最近同期限中标利率。

二、总体要求

(一)局属国企开展公款竞争性存放应遵循“确保安全、规范存放、提高收益”的原则。

1.确保安全。参加公款竞争性存放的银行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在局属国企所在同城设有分支机构;二是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及重大违约事件;三是纳入监管评级的银行,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应达到B级及以上,不纳入人民银行评级范围的银行不受此限制;四是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

2.规范存放。通过建立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竞争机制和规范的评比方法,进一步提高公司资金存放透明度,促进公司资金存放管理规范化。

3.提高收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设定不同金额和期限的组合,结合评分标准引导,采取竞争性方式决定存放,提高公司资金综合收益。

(二)有资格参与竞争性存放的银行包括: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商银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三)局属国企应建立现金流量预测机制,根据测算情况制订本公司公款竞争性存放计划,经公司党组织集体研究通过后组织实施。

(四)竞争性存放原则上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实施。局属国企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本公司门户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发布招标公告。各竞标银行根据国家的利率政策及需求,自愿报名参与投标,在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明确意向投标的具体标的和金额。

(五)竞争性存放原则上可由局属国企自行或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组织招标(上述两种实施方式的组织方,以下统称招标主体)。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的,应与中介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本意见附件格式所列内容(详见附件1)。

(六)中介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收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代理费用是指中介机构接受招标单位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开标、评标、定标、发布中标结果等所收取的费用。除代理费用外,不得以任何名义额外收取费用,代理费用不得与招标规模挂钩。

(七)公款竞争性存放统一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分,根据评分结果择优确定中标银行。局属国企应按照公平公正原则科学合理设置具体指标及分值权重,评分指标应至少包括各竞标银行利率水平、服务水平、经营状况和经济贡献度等方面指标。人行综合评价作为银行准入条件,不纳入综合评分指标。

1.利率水平指标指定期存款利率,应符合国家利率政策规定。

2.服务水平指标应能反映银行提供支付结算、对账、分账核算等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3.经营状况指标应能反映银行的资产质量、偿付能力、运营能力、内部控制水平等。分值权重不得低于30%。

4.经济贡献度指标应能反映银行对经济发展、重点工作等的支持贡献情况。分值权重不得低于30%。经济贡献指标中允许各局属国企设置契合本公司业务发展需求的引导性指标,但其分值权重不得高于经济贡献度指标总分值的70%,且应注意银行覆盖范围和参与门槛要求,确保个性引导指标公平、公正、有效。经济贡献度指标若是参照市财政局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评标标准设置的,相关数据可向市财政局申请,由市财政局向相关部门获取后统一提供。

局属国企开展竞争性存放时,应制定可持续性的评标标准,以加强公平性与标准引导意义,并将评标标准的内容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标标准内容应包括本意见附件格式所列内容(详见附件2)。

(八)局属国企单次招标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可选择1家中标银行;单次招标金额1000万元至1亿元(含)的,应选择2家及以上中标银行,且第一名分配金额不超过招标金额的60%;单次招标金额1亿元以上的,应选择4家及以上中标银行,且第一名分配金额不超过招标金额的50%。招标主体需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中标银行数量、具体资金分配方案、提前支取方案等事项,禁止在入围银行中进行二次选择。

(九)局属国企开展公款竞争性存放,应要求银行出具廉政承诺书(详见附件3)。凡发现并经核实资金存放银行未遵守廉政承诺的,局属国企应及时收回资金、并向市财政局报告,由市财政局进行通报,在一定期限内取消该银行参与公款竞争性存放的资格。

(十)局属国企竞争性存放定期存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最长定期存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定期存款到期后不得续存。公司应根据闲置资金使用计划,合理确定竞争性存放定期存款期限,做好公司闲置资金保值增值工作。

三、工作流程

(一)制定年度招标计划。局属国企根据公司收支计划和资金结存等情况,制定全年竞争性存放资金的招标计划,主要包括资金性质、存放规模、存放期限、标的设置等,经公司党组织集体研究通过后,根据资金到位情况分期分批进行招标。

(二)编制、发布招标文件。招标主体根据经批准的年度招标计划,按期编制招标文件,并在指定网站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可参照本意见规定格式(详见附件4),公告内容应包括附件格式所列内容。招标主体应确保竞争性存放参与银行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开始发放招标文件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招标主体可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在指定网站发布更正公告或以书面形式通知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应顺延投标截止时间,发布更正公告或书面变更通知日至投标截止日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更正公告可参照本意见规定格式(详见附件5),公告内容应包括附件格式所列内容。

(三)按规定组建评选委员会。招标主体应按规定建立5人以上单数人员组成的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应当由局属国企内部成员和外部专家共同组成。其中,外部专家比例不低于60%。各期竞争性存放评标评委应邀请纪检监察部门派人作为监督员,从评委库中公开、随机抽选,并当场通知评委参加评标。抽选的评委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监督员应继续抽选,补足5名以上单数评委。评选委员会成员应严格执行利益回避的相关规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四)现场开标评标。竞标银行在规定时间内以密封函件的形式向招标主体递交标书。招标主体应按照开评标规范及评分规则进行开评标,并确定预中标银行和存放规模。预中标结果应提交各评委和监督员签字确认,最终中标结果经公司主要负责人审定签字后生效。

(五)发布中标公告。招标主体在最终中标结果生效后,应及时在指定网站发布中标公告。中标公告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中标公告可参照本意见规定格式(详见附件6),公告内容应包括附件格式所列内容。

(六)签署定期存款协议。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结果公示完毕后,招标主体应及时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中标银行,与中标银行签订规范的定期存款协议,全面、清晰界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并按照协议约定完成资金存放。

(七)完成存放资料归档。招标主体应在办理定期存款存放手续后及时整理公款竞争性存放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招标公告、标书、评标原始资料复印件、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定期存单复印件等,装订成册后由公司归档备查。

(八)关注资金存放风险。资金存放银行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局属国企有权提前收回在相关银行存放的资金,暂停相关银行之后的本公司竞争性存放竞标资格,并及时向市财政局报告:

1.出现资金安全事故、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财务状况恶化的;

2.监管评级降低,监管部门认为存在较大运营风险的;

3.进行不正当投标的;

4.中标后弃标的;

5.没有按照中标协议承诺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的;

6.未按规定将到期存款本息足额缴入本企业账户的;

7.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款竞存公平性或资金安全性的问题的。

四、其他

(一)局属国企应切实履行本公司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的主体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指导意见的规定制定本公司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在确保公司资金安全和日常支付流动性需求的前提下,切实做好闲置资金的保值增值工作,并自觉接受市财政局的监督检查。

(二)市财政局应加强对局属国企公款存放的管理,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按规定存放的应及时督促纠正;发现涉嫌违纪违法的,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三)本指导意见于2022年2月14日起执行。

附件:1.(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项目名称)委托代理协议.docx

2.(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项目名称)评标标准.docx

3. 廉政承诺书.docx

4. (X单位X年第X期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公告.docx

5.(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项目名称)更正公告.docx 

6.(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项目名称)中标公告.docx

温州市财政局

2022年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相关政策解读链接: